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分子踩点提供犯罪条件,因此触犯了刑律,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预谋抢劫案,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构成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审理查明,2007年10月份,被告人郭某某经过踩点,将太康县高朗乡刘寨村廖xx加油站的情况告诉张xx等人以抢劫该加油站。2007年10月30日下午,张xx伙同宫xx、张xx、孔xx、冯xx(五人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于当晚开车到该加油站,将该加油站老板廖xx喷晕,并对廖xx进行殴打,将廖xx的妻子按倒,欲实施抢劫,后被人发现逃跑。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虽未直接参与抢劫,但参与了预谋,并实施了踩点行为,属共同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