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农民李某某因为同村程某家的山羊啃吃其地里的麦苗,一怒之下将羊打死,并予以藏匿,最后,构成盗窃罪。7月17日,太康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审理查明,2010年1月11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为本村村民程xx家四只山羊到其田地里啃吃麦苗,一怒之下便将四只山羊牵至其老院,并将羊打死后藏匿在其西屋内,在程某寻找时,李某某称没有见到羊,后程xx在李某某后院发现被打死的四只山羊,遂报案。经太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山羊价值1305元。案发后所盗山羊已追回退还失主,并已赔偿失主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失主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