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夫妻老来伴,这句名言用在太康农民杨某(女)与赵某(男)的身上不太恰当。7月18日,杨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太康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因婚生三个子女均已成年,不涉及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法院就双方的共同财产依法进行了分割。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56岁的杨某与现年55岁的赵某于1978年11月2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结婚,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于1979年生育长子;1981年生育长女;1984年生育次女;三个子女现均已成家。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瓦房七间、偏房两间、四轮拖拉机一辆等。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并且感情不合,自2005年分居至今。
法院认为,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吵架、感情不合等因素已分居数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诉讼期间赵某亦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故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庭审中法院还查明,双方性格不和造成矛盾越积越深以及缺乏相互沟通是导致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