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邢某某与牌友李某某因玩牌产生矛盾,进而发生争吵,将李某某砸成轻伤,因此触犯了刑律,7月16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9年8月,被告人邢某某与李某某因玩牌产生矛盾,事后刑某某与其妻耿某某一起到李某某家中说理,谁知二人见面后又引发争吵,继而双方引起厮打,邢某某用砖头将李某某面部砸伤,经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室鉴定,李某某伤情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某的家属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李某某自行调解,被害人李某某同意不再追究被告人刑某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邢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民事部分双方已和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