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农民张某某,八年前伙同他人实施盗窃,逃亡八年后被抓获。7月5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审理查明:2002年3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驾驶农用四轮车,携带作案工具到扶沟县崔桥镇杨邱营村附近,盗割通信电缆270米,造成40余部电话用户中断三天,直接经济损失5600元。 2002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先后四次盗窃芝麻洼乡粮管所仓库内的小麦10050斤,价值5317.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盗割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并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