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9日,被告李某驾车撞伤正常行驶的朱某的车辆,李某为逃避责任,趁机溜走后杳无音信,造成朱某受伤住院治疗36天,后处理该案的太康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们通过调取的车主信息,查封了千里之外的被告存款,被告不得不主动到法院要求与原告调解。
经法官认真调解,双方很快就赔偿款事宜达成一致,被告自愿一次性赔付给原告医疗费、住院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整,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及时为原告解决了无钱继续治疗的燃眉之急,实现了原被告双方均满意的处理结果,起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