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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执行局与银行公安户籍联网亟待解决

----基层法院执行人员的忙碌与困扰

  发布时间:2010-07-14 15:28:05



    随着公安机关户证制度的改革与普及,居民身份证及号码具有的唯一、排他性已成为证明公民身份的最有效证件,银行也相应推出了公民存款实名制,要求公民在开设帐户和支取大量现金进行大额转帐时均需提供身份证或复印件。这些措施的推行,无疑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有利契机,很大程度上方便了赔偿、财产类案件查询、扣划、冻结,减少了过去多方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搜查等繁锁环节,较好的推动了执行工作的有序开展。

据统计,笔者所在的太康县人民法院自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共收各类执行案件634件,其中赔偿、财产类案件484件,涉案被执行人608人。在这两年半910天的时间内,我院执行干警为调取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驱车赶往辖区23个乡镇530余次,在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信用社、邮政储蓄6家储蓄机构查询存款情况达1200余次,全部和部分扣划执行案件162件。执行人员根据掌握的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在本辖区各家储蓄单位,均能得到协助配合,及时查明存款情况,采取相关措施,一大批赔偿、财产类案件得以顺利执结。快速查询本是好事,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繁琐情况却使执行人员忙碌不堪,既浪费司法资源,又有部分案件错过了执行时机,案件不能执结,造成了好事不能办好。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涉及面广,辖区二十多个乡镇,数百个行政村,人口众多,干警严重不足,各类案件逐年上升,执行难度大,情况复杂,执行干警终日奔波于矛盾第一线,危险性强、工作量大,忙碌不堪。

    二、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难查。银行查询通知书上要求提供可供查询的线索,执行员不会神机妙算,案案都提供被查询人的帐户没有可能,能提供的只有被执行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执行人员首先要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派出所查询其身份证,才能前往银行查询,每当派出所的户籍人员不在或电脑出现故障时,只能无功而返,而基层法院辖区乡、镇众多,仅查询身份证号码这一项,就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

    三、执行案件灵活性强,时机随时都会变化。被执行人并非时时都有存款等待去查,执行人员查询时只能查明当时是否有存款,无存款时如果把帐户冻结,在基层,银行工作人员与储户之间基本都熟悉,难免走漏消息,使冻结流于形式,如果不冻结,当事人存、取款不可能随时都被执行人员发现,很容易丧失执行时机。

    四、基层法院执行的绝大多数是公民之间的纠纷,涉及的点多面广,一个案件往往要多家银行查完,很多案件还要跑到被执行人所在的乡镇及邻乡的信用社、邮政储蓄去查才能摸清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银行之间又制度不一,互不联网,缺乏一个统一监控的部门,一个部门查下来,排队、查询、冻结、扣划少则二个小时,多则半天,耗费了执行人员的大量时间和精力,几年来,执行干警个个疲惫不堪,却又无能为力。

    基于上述情况,太康法院认为,要彻底解决执行中遇到的查身份证难、查询存款难,必须从制度和根源上加以理顺和规范。只有实行执行局与公安户籍、储蓄部门联网配合,才能及时快捷掌握被执行人身份和财产信息,缩短赔偿、财产类案件的执行时间,节约司法资源,使有限的警力投入到其它案件的执行中去,具体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法是:

    一、案件审理时,审判庭应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让双方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在判决书中列明原、被告身份证号码,从源头入手,为案件下一步执行做好准备。

    二、执行局与辖区公安机关协调配合,在执行局内设专人专台计算机与户籍联网,明确专职人员的职责和安全保密措施,即保障公民的户籍资料安全,又便于执行部门及时全面调取掌握被执行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的身份信息。

    三、建议人民银行与各家专门银行建立微机联网、各专门银行授权人行协助司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公民的存取款情况,在人行内部设立专门机构配合法院办理。承办人持相关法律文书到人行查询涉案当事人在本辖区内各家银行的存取款情况,对暂无存款和余额不足的,设置预警系统,一经发现当事人有存款出现,及时通知法院前往查询、扣划。执行员可将查询冻结等相关手续提前留置在人行,直至案件执结、撤回相关文书,此案才终结预警提示。这样一来,即能保护公民的帐户、隐私和财产安全,方便法院及时快速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使被执行人时时处在我们的监控之下,又能杜绝执行人员终日在各家专门银行和乡镇信用社、邮政储蓄等部门之间四处奔波,并排队等候的繁琐忙碌的局面。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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