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立案当日,法官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收到被告支付女儿的抚养费6000元。
张某是太康县常营镇人,2008年4月在浙江温州打工期间与当地女子王某相识,当时张某还不满17周岁。一日醉酒,王某留宿在张某处,以后双方秘密同居两个多月。后张某的爷爷病故,张某从温州返家奔丧,从此再未与王某谋面。2008年12月份,王某依据张某身份证留下的地址找到张某家中,此时王某已有几个月的身孕,因张某又外出打工,双方未能谋面。
2010年7月王某带着女儿的照片,找到张某要求张某支付非婚生女儿的抚养费。张某对非婚生女儿的事实不予否认,只是称自己年龄尚小,无能力负担女儿的抚养费。后经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的抚养费6000元。当王某接到法庭转交的抚养费时,感动得泪流满面,泣不成声地说:“如果不是你们,我一个弱女子,真不知道怎么办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