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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做幌子 实施盗窃获刑

  发布时间:2010-07-12 09:03:20


    被告人刘某某以结婚做幌子,先是化名嫁人,而后伺机实施盗窃,最终被绳之以法。7月3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是扶沟县人,早年丧夫。2010年2月,其化名杨某某与太康县城郊乡光棍汉池某认识,几天后二人便举行了简单的结婚仪式后同居。婚后不久,刘某某观察到池某把多年积蓄的17800元钱经常藏在身上,便以钱带在身上不安全为由,劝说池某把钱埋在院内地下,池某对新婚妻子的话深信不疑,便把自己辛辛苦苦做泥瓦工积攒下的17800元钱埋到院内地下。2010年3月16日,池某一早出去干活,谁知回家后发现妻子杨某某和自己埋到地下的17800元钱都不见了,同时丢失的还有自己的一辆自行车。池某感觉不对,忙和杨某某手机联系,谁知杨某某的手机无法接通。池某自知上当,忙到公安机关报案。逃亡到外县的刘某某不久就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法院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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