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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之恩不图报 一朝解除当补偿

  发布时间:2010-07-08 09:40:26


    7月7日,太康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李某及其养子李某某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养子一次补偿李某抚养费用共计3.6万元。

   李某与妻子因婚后未生育,于1968年收养当时刚刚满月的养子李某某,将其抚育成人。李某妻子已去世多年,现孤身一人。因李某身体不好,经常住院治病,花费较大。时间一长,养子及其妻子对此经常抱怨,不履行赡养义务。并对李某多次恶言相向,李某深感心灵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矛盾日益恶化。2010年6月18日,李某将养子李某某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李某某的收养关系,同时要求李某某支付多年来的抚养费用。经过法官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马厂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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