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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病需医治 丈夫三度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0-07-06 08:59:31


    许多夫妻婚前立下海誓山盟,不论海枯石烂,都愿执子之手,相濡以沫,白头偕老,相伴终生。但现实中有些夫妻却成了同林鸟,只能同甘不能共患难,大难来时独自飞。近日,太康县法院就审结一起离婚案,婚后查处妻子得病后,在妻子继续治疗的时候,丈夫先后三次起诉离婚,对名存实亡的婚姻法院调解和好无望,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并判令丈夫支付妻子生活帮助费和继续治疗费。

    经审理查明,刘男与周女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6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基础尚好,婚后因被告周女查出患有乙肝病,夫妻二人及其双方家庭成员发生较大矛盾,原告刘男分别于2006年底及2007年两次向太康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均被判决双方不准离婚,现被告周女仍在治疗之中。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周女婚后因治疗乙肝病,已花费9700余元,双方有部分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婚后生气发生矛盾,主要原因是被告查出患有乙肝病,致使双方婚姻发生危机,加之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原告又已两次起诉离婚,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因被告患病已支出治疗费9700余元,又无固定职业,原告应给付被告一定的生活帮助费及负担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的一半,现因被告仍在治疗之中,原告也应承担适当的继续治疗费,遂判决准予刘男与周女离婚。在对财产进行划分的同时,判令原告刘男承担周女已支付治疗费的一半4850元,并向周女支付离婚后的生活帮助费12000元及继续治疗费12000元。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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