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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伤情敌手指 赔偿并获刑

  发布时间:2010-07-05 09:46:24


     因和丈夫的前妻发生争吵,太康县农民席某某张口咬伤了李某的手指。6月30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审理查明,2010年3月7日上午,席某某的丈夫王某某与前妻李某一起在家中商议儿子的抚养问题时,发生纠纷,席某某闻讯赶到,即与李某发生争执,进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席某某将李某的右手指咬伤。后李某经医院治疗对受伤手指进行了植皮手术,经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李某手指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席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22000元,被害人李某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法院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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