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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监庭行使再审与监督管理双重职能

太康法院完成审判监督职能转变

  发布时间:2010-07-01 09:11:54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申诉再审案件的管辖权不再由基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庭的业务量相对减少。怎样搞好审判监督庭的职能转换,强化审判监督职能作用,太康县人民法院从2009年上半年开始对审判监督庭的职能转换问题开始调研,以解决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庭在案件审判质量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过去的审判监督庭其职能单纯定位是审判业务庭,审理全院的再审案件及各类发回重审案件,行使的是一种案件判决后的审判监督权。发现案件存在问题时判决已经生效或已被发回重审,有些已形成涉诉上访案件,工作比较被动。而立案、庭审、执行等全方位动态监督缺乏统一管理和衔接,处于多头管理,都管而实际上都不管状态,没有专门的职能部门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进行全方位动态监督,而这些环节又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环节,也是比较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太康县法院经调研后认为,审判监督不能单纯理解为审后监督,从立案、审判过程、判后执行都应该监督,使审判监督庭的监督职责前移至立案,后延至执行,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从而使问题早发现、早解决,减少错案或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发生。

    为强化审判监督庭的监督职能,太康县法院对审判监督庭的职能进行了重新的科学定位:审判监督庭的职能是审理再审案件和对全院各类案件实施监督管理,具有再审与监督管理双重职能,发回重审案件分流到其他对口业务庭审理。把审判监督庭的工作重心放到监督管理上。院里先后研究制订了案件立案监督管理规定、案件庭审监督管理规定、案件执行监督管理规定,发回重审、改判案件监督管理规定、案件卷宗质量评查实施细则、法律文书上网管理办法、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等监督管理措施,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效。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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