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经中间人介绍开头约定,由李某为王某安装冷饮储藏库一个,总价款为20000元,李某为王某安装冷饮储藏库完工后,交付王某使用,后王某以冷饮储藏库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剩余安装款9000元,李某诉至法院,近日,太康法院以王某未能提供冷饮储藏库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判决王某给付李某安装款9000元。
法院查明:李某为王某安装冷饮储藏库完工,经调试合格后交付王某使用,当日在有中间人在场的情况下,王某为李某出具9000元的欠条。法院受理后针对被告辩称冷饮储藏库存在质量问题,责令被告在30日内提供相应证据或者申请鉴定,但被告未在30日内提供相应证据或者申请鉴定。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