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农民李某深更半夜掂刀对妻子连砍数刀,致其轻伤,被告称因为吃了不该吃的精神药物导致头脑发昏所为。6月28日,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0年2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与妻子徐某在家中,因言语不和,发生激烈争吵,被告人李某随后持菜刀将妻子身上多处砍伤,造成其妻左上肢损伤,功能障碍、麻木,感觉减退,经鉴定,徐某外伤属轻伤。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愿负法律责任。但辩称自己并没有精神病,却被妻弟等亲属送进精神病院,因为服用治疗精神病的药物致使自己头脑不清醒才砍伤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