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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车代销售 害人害己触刑律

  发布时间:2010-06-28 10:27:37


    被告人王某某,受他人委托,将一辆被盗窃的车辆低价卖给本村的一个村民,结果双双触犯刑律,均被判刑。6月13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审理查明,2010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受他人委托,将一辆五菱荣光面包车以5900元的价格卖给本村村民黄xx(已判刑)。经查明,该车系河南省中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3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赃物而代为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故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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