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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一道“紧箍咒” 问责“飞鸽”变“永久”

太康法院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

  发布时间:2010-06-28 08:27:21


    针对案件质量出现问题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因时间推移、岗位调整、职务变动以及制度不完善造成难以追究的情况,从今年6月25日起,河南省太康法院实行了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规定谁办的案件出现问题,不管其职务是否变动,岗位是否调整,也不论时间过去多久,承办人将永久负责,该举措被该院干警说成“飞鸽”变“永久”,成为强化案件质量的又一道“紧箍咒”。

    在创新法院管理实践中,针对普遍存在的错案责任追究因时间推移、岗位调整、职务变动以及制度不完善造成难以追究的情况,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以强化办案质量和效率为着力点,出台了《太康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以强力推进“铁案、精品案、和谐案”工程。该院明确规定了立案、审判、执行、技术鉴定、审委会委员讨论案件等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48种被终身问责的情形,比如立案环节拖延立案、该立不立、违法受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错误,审判环节可能出现的违规超审限办案、私自办案、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以及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规定,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执行环节可能出现的拖延执行或不执行,该采取调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鉴定、审计、评估、拍卖、变卖等措施而不采取,或采取的措施不当、或弄虚作假、或采取措施的程序不当、违背当事人意愿和解、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跑或转移、隐匿、变卖被执行财产、滥用执行权、私自办理执行案件、拖延发还执行款物,或违反程序和原则发放、分配执行款物、使用、截留、挪用、侵吞、私分执行款物、拒不审查答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等情形。同时该院还进一步拓宽了主动接受监督的各种渠道,只要有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以及法官行为规范情形,或者出现案件被发回、重审、改判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不论啥时间出现上述情形,责任人不会因时间推移、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免除责任追究,都将终身承担案件质量责任,都将视情形依据有关党纪、政纪以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进行党纪政纪直至刑事责任追究,对构成国家赔偿的,还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此举使办案人员的质量意识、效率意识、和谐理念、防范信访风险意识明显增强,办“铁案、精品案、和谐案”,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成为办案人员的自觉行动。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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