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农民刘某,仅仅是为了五元钱的修桥护路费用,而对村干部大打出手,致人轻伤。6月7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二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31日下午3时许,村干部刘某某等人在本村收取每户五元钱的修桥护路费,当一行人到被告人刘某家中收钱时,被告人刘某拒不交钱,并与村干部发生口角,进而引起厮打,厮打中,刘某将村干部刘某某打伤,经鉴定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亲属与被害人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自行和解,刘某自愿赔偿村干部刘某某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自行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某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