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去年麦播时节,趁机在其自家的草莓地里非法种植罂粟。被当地公安机关发现后强制铲除,张某某也因此触犯了刑律。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是河南省太康县人。2009年种麦季节,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太康县常营镇前河村其家责任田的草莓地中非法种植罂粟702株,2010年3月31日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并依法铲除。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罂粟702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