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男子酒后施拳脚 寻衅滋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06-23 09:38:30


    一青年醉酒后与他人发生争吵谩骂,并施拳脚无故殴打他人致轻伤,被法院判了刑,后悔不已。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8年6月25日晚11点左右,被告人刘某与夏某二人骑摩托车在太康县高朗乡平庄村北县城至高朗乡公路上,与一骑三轮摩托车的人发生争吵并谩骂殴打骑车人和乘车人,并用砖头将来劝阻的刘某打伤。经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刘某外伤属轻伤。事后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酒后无故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调解,被害人已谅解被告人行为,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请求从轻处理,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C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