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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一年未同居 索要彩礼需返还

  发布时间:2010-06-23 08:14:23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结婚登记一年多未同居生活,而今二人又打起了离婚官司。近日,太康法院调结该起离婚案件,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被告李某自愿返还王某彩礼4000元。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均是太康县常营镇人,2008年年底二人经人介绍订婚,原告王某押给被告李某彩礼6600元,2009年2月双方办理了结婚证,结婚后原告王某即外出打工,与被告一直未同居生活。2010年4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王某遂将李某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与了李某离婚,返还彩礼。审理中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常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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