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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酿祸端 获刑赔偿悔已迟

  发布时间:2010-06-22 08:33:13


    被告人程某醉酒后驾驶汽车,造成一死两伤的重大交通事故,酒醒后,发现自己酿成了大祸,后悔已迟。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交通肇事案,依法认定被告人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审理查明,2010年1月1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程某醉酒后驾驶一轿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773KM+960M处原太康县伊斯特饮料厂附近时。因车速较快,偏离机动车道,造成将在路边迎接检查工作的牛庄村干部程xx、工人陈x被撞伤,城关镇干部金xx被撞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太康县公安交警大队对此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程洪涛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就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程某亲属已与被害人方自愿协商解决,被害人及其亲属已对被告人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了交通安全规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且被告人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过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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