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车工李某某在帮人洗车时见到车主放在车上的现金遂起贪念,将车主的现金拿走,因此触犯了刑律。近日,太康法院依法审结该起盗窃案,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构成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审理查明,2008年3月4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太康县城一洗车店帮人洗车时,发现车主坐垫下面有一摞现金,遂心生贪念,趁机将4900元现金装入自己的腰包。后来,车主发现现金丢失,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李某某外逃。2010年4月30日,迫于压力,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所盗现金如数退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还赃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