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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躲刑责 民事责任先承担

  发布时间:2010-06-18 07:05:13


    太康县一男子王某无证驾驶一轿车在公路上三公里路段内撞死一学生和一成年人后把车开进路沟里弃车逃逸,公安民警多次抓捕未果,虽暂时躲过了刑事责任,但应该负担的民事责任一点也未减少,日前,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学生的父母各种费用209234元。

    2009年12月8日17时20分许王某驾驶一桑塔纳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106国道730公里加700米处将放学回家的小学生许某当场撞死,由于正下着雨加之行人稀少,害怕担责的王某立即开车逃窜,当行至733公里加200米处又将同向骑电动车的张某撞伤,并继续驾车逃窜,20时许王某行至771公里加200米处将车开进公路东侧沟内弃车逃逸,张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该民事案件另案处理)。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王某负该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多次抓捕王某未果后许某的父母将王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和保险公司共赔偿各种损失32923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王某无证驾驶自家的轿车将无过错的行人许某撞死,应赔偿许某的各种经济损失,王某在某保险公司对该车投有交强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保险公司应在投保范围内赔偿许某的损失。太康县法院判决王某赔偿许某的父母209234元,某保险公司赔偿许某的父母110000元。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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