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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狗咬伤七旬老妪 饲养人被判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0-06-17 17:15:29


    一名年近七旬的老妪被其同村村民郭氏父子饲养的一只"斗狗"严重咬伤,郭氏父子在经村干部调解支付部分医疗费后,因见老妪伤情严重,花费巨大,拒付赔偿费用,被告上法庭。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郭氏父子赔偿老妪15719.9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1日下午5点左右,原告娄氏在下地干活途中,被同村的被告氏父子饲养的一成年斗狗咬伤。原告被咬伤后随即被家人及二被告送往太康县符草楼卫生院,经检查后又紧急被“120”急救车送往太康县人民医院,因伤情严重,又于当晚送往周口市专科病医院住院治疗。经周口市专科病医院检查:娄氏“右上肢上臂可见三处较大伤口,长度(由内、外、后)分别约12、15、25㎝,深达肱骨,肌肉、血管、神经组织挫伤重、桡A、肱A未触及博动,右腕下垂,右手拇、食、中指无知觉,…右小腿有数十处大小不等齿痕及伤口,较大伤口(2.5㎝)10余处,右耳后、右乳房外侧、右腋下各一处长约3、2.5、5㎝伤口。”于当日晚行“硬外加臂丛摩醉下行清扩创血管、神经探查吻合术”,2009年9月25日行“Ⅱ期伤口缝合皮肤回植,桡神经探查术”,由于右肘后侧撕脱皮肤坏死,肘后皮肤缺损,再次于2009年10月4日行“旋转皮瓣修复创面术”。原告于2009年10月1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犬咬伤伴右上臂血管、神经损伤”。原告在周口市专科病医院花资医疗费14943.54元、狂犬疫苗注射费用521.4元、太康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车转诊费用360元。二被告在太康县符草楼卫生院、太康县人民医院付检查费约200元。在原告受伤后,经村委干部主持下双方协商,二被告付给原告医疗费1000元,又经村委干部多次调解,二被告又付给原告医疗费700元,后因二被告不愿再拿钱,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被告辩称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受伤系其饲养的狗所咬,综观本案,二被告所饲养的狗将原告咬伤后,二被告随即与原告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相关医疗费,在后来村委干部的调解下又两次支付给原告医疗费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二被告饲养的狗将原告咬伤的事实,对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二被告依法应予赔偿。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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