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为了争夺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自己的姐姐诉至法院,而到了开庭当天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依法裁定原告撤诉、鉴定费、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原告许某诉称:2004年8月6日,因其姐姐许某某欠其款45000元,遂将其经营管理的4亩土地转包给原告顶账,并且双方签订了合同。原告许某取得此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又由其姐姐许某某暂时耕种。现原告许某要求耕种此地,而被告许某某拒不交还,为此引发纠纷。原告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归还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是事实,其根本就没有与原告签订过合同,原告提供的合同上的甲方签名与指纹都不是自己所书写,要求进行鉴定,原告不同意。经鉴定,不能认定原告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被告的签名与指纹是被告所写与所签,在开庭时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