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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无房“折现”2万元 婚姻解除依法需返还

  发布时间:2010-06-01 08:45:06


    由于婚前没有住房,男方交付给女方20000元作为以后的建房资金,谁知房屋还未建起来,双方的婚姻却走到了尽头,为了这20000元的归属,双方又闹到了法庭。5月31日,太康法院一审审结原告石军(化名)诉被告郑云(化名)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被告郑云三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2万元。

    原告石军与被告郑云经人介绍相识,后依照农村风俗订立婚约,原告石军向被告郑云押彩礼10000元,因原告石军老家没有新房,按照被告郑云的要求,原告石军又交付被告郑云20000元作为以后的建房资金。后在原被告商量结婚日期和举行婚礼当天原告石军又交付被告郑云彩礼共7000元。 2008年2月26日,原告石军与被告郑云登记结婚,婚后常因因琐事生气导致感情破裂。2010年3月15日,原告石军诉至太康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建房资金20000元,被告郑云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20000元建房资金。

    太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准予。原告石军交付被告郑云的20000元建房资金实际系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离婚后,被告依法应当返还给原告,被告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支持。故太康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法院毛庄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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