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诈骗案,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09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二人,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多次在周口、商丘两地某银行ATM自动取款机上,张贴内容为“尊敬的客户:如果您在操作过成中出现故障请及时拨打值班电话:1873121911”的提示条以及装卡子之手段,骗取取款人的银行卡和密码,取走受害人李某、郭某、葛某现金共计11800元。2009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某窜至太康利用同样的手段再次作案时,被银行的监控系统发现,当场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