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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法院人民陪审团参与刑事案件审理收效好

  发布时间:2010-05-28 08:21:17


    5月24日,太康县法院邀请9名人民陪审团成员参加审理了两件盗窃案件,庭后,合议庭慎重考虑陪审团意见,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蔡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案件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法,不提出上诉,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被告人刘某于2001年11月至2002年2月,在淮阳县和太康县境内共参与盗窃群众山羊6次,18只,价值3870元,未退赃。被告人蔡某于2010年3月15日和31日,在太康县一商场内盗窃他人挎包三次,价值5600元,已退赃,且蔡某是聋哑人。

庭审结束后,人民陪审团成员对两案件的案情、情节、认罪态度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和分析,一致认为,被告人刘某多次作案,盗窃农民牲畜,给农村平安建设带来很大威胁,且未退赃,应酌情从重处罚。而被告人蔡某盗窃数额虽然比刘某盗窃数额大,但是其积极退赃,为被害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且其是聋哑人,可从轻处罚。陪审团成员做出各自的定罪量刑意见,为合议庭判决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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