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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利购买赃车 触刑法后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0-05-24 12:09:18


    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黄某,太康县人。2010年1月份,被告人黄某在明知价格很低,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以6000元的价格从本村村民王某处购买五菱荣光面包车一辆。经查实,该车系河南省中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盗车辆。经太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2000元。现该车已退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过表现,且赃物已退还失主,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责任编辑:C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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