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服务员赵某利用为客人打扫房间的机会多次偷拿顾客财物,被抓获归案。5月4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赵某构成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审理查明,2008年7月,被告人赵某在太康县某歌厅当服务员,赵某利用进房间打扫卫生的机会,将受害人王某身上携带的现金3600元盗走。2009年8月,被告人赵某又以服务员的身份进入太康某宾馆内,将顾客郭某口袋内3700元现金盗走,赃款已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