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段某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9年5月份,段某在太康县城关镇建设路南段房产公司楼下,看到受害人胡某的挎包在身旁的货车上放置,遂顺手将其挎包从货车上盗走,被受害人胡某发现并追赶,段某被抓获后,在附近的一个水暖门市部找到被隐匿的挎包及包内的现金1100元、三星手机一部,案发后,赃物退还失主。
法院认为,段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段某系聋哑人,被盗款物已追回,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