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农民王某,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发现用农药毒杀麦田里的小鸟后,能够销售到小饭店卖钱,觉得是一个赚钱的好办法,于是,自2009年12月份以来,王某便在其村头麦田内,用赛丹等农药拌小麦的方法进行狩猎,毒死野生动物98只,其中喜鹊4只、斑鸠38只、麻雀56只,后被村民发现,向林业公安机关举报,王某于2010年3月1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5月6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毒死野生动物的数量已达到立案标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王某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