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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走他人银行卡 取走现金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0-05-10 11:08:52


    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9年11月23日,被告人陈某在太康县康复医院附近将失主刘某的工商银行卡盗走,并在第二天在太康县建设路与谢安路交叉口南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里取走现金50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C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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