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康县法院对一起飞车抢夺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张某受到了法律严惩。
2009年9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骑乘摩托车在太康县城关镇支农路与一环路交叉口处,乘李某不备,将李某的金项链抢走,后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被李某抓获。被抢金项链经鉴定价值12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张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