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姚某拖欠他人货款未及时偿还,债主上门讨债,却被欠债人诬陷盗窃,对警方的不予立案决定,欠债人仍不甘心,继续捏造犯罪事实并为此事多次上访告状,试图使债主错误地受到刑事追究。4月26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姚某构成诬告陷害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姚某,河南省太康县人,其夫妻二人经营农资生意。2008年2月4日晚19时左右,姚某的债主姜某与朋友一起到姚某租住处催要拖欠的农资款未果,并发生了不愉快。当晚22时,被告人姚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家中现金3万元及手机被盗抢。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被盗抢事实并不存在,遂向其下达了不立案通知书,被告人姚某不服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随后开始信访,后又向太康县公安机关和省委政法委巡视组继续上访告状,意图使姜某受到刑事追究。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姚某承认其实并没有丢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后,姚某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