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男青年郑某因为一句话咽部下去,冲动之下便和别人大打出手,结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积极赔偿被害人,近日,太康县法院对其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判决。
2010年2月4日下午,郑某和朋友开车一块去走亲戚,路过太康县常岗村时,因为车开的较快,引起路边站着的几个人的不满,几个人张嘴骂了一句,再说郑某车速确实较快,听见别人抱怨,开车走就没事了,可是郑某年轻气盛,那里听下去难听话,下车就骂,于是双方对打起来,郑某吃了亏,就打电话纠集十几人过来帮忙。此时郑某仗着人多势众,就从车上掂出一把砍刀,一下子砍在在场的李某头部,双方一看有人受伤严重,这才各自罢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头面部伤情属轻伤。
太康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