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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发现漏罪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0-04-23 16:04:23


    4月13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刑事案,被告人宋某缓刑被撤销,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人民币。

    太康农民宋某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16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警方发现在2002年3月份的一天夜里,宋某还曾伙同王某、张某(二人均已判处刑罚)、牛某(另案处理)、张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开着四轮车到扶沟县崔桥镇邱营村西北地,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金指李村至六六湾村通信电缆线270米,造成40多部电话用户中断三天,直接经济损失5600元,至使金指李村至六六湾村数据业务全部中断达72小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伙同他人盗割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鉴于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有漏罪未判决。遂依法撤销缓刑,对宋某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责任编辑:C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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