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3日一大早,太康县朱口镇曹店行政村村民曹松力赶到太康县人民法院,将一面写着“为民申冤 不徇私情”的锦旗交到法官手里,并激动的说:“我跑了10余年也没有结果,没想到初次到县法院反映问题就得到彻底解决,送来锦旗一面表示感谢与敬意。”
原来,在1998年8月3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太康法院作出(1999)太刑少初第17号判决,曹松力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曹松力不服,提起上诉。2000年1月10日,周口中院作出(1999)周刑终字第72号判决,宣告曹松力无罪。1998年3月16日至1998年12月5日被羁押265日。曹松力被判决无罪后,多次往返于省、市检察院、法院和信访部门,由于自己认识不清,信访无果。2010年4月,曹松力初次到我院接访处理督查办公室反映该情况。我院接访处理督查办公室工作人员通过耐心细致的座谈,进行法律释明,使曹松力有了正确的认识,并对其作出承诺,不让当事人跑冤枉路,是我们的问题一定解决,把信访化解在基层。通过我院接访处理督查办公室工作人员与检察院沟通和配合,彻底解决了问题,有这才出现了最早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