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戚某因盗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戚某,太康县人,2008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戚某在独塘乡曹某门口盗窃刘某摩托车一辆,2009年8月份被告人戚某在独塘卫生院东盗窃程某键王牌折叠自行车一辆。2008年冬至2009年9月份,被告人戚某先后10余次潜入他人家中盗窃他人自行车、手电钻、马达、DVD、摄像头、手电钻等物品,共计价值378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