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8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康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9年10月27日22时左右,在太康县城关镇谢安路三角花园一面馆处,王某与陈某因撞车发生纠纷,王某即伙同他人对陈某进行殴打,陈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另查明王某因犯抢劫罪2007年7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予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