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化某于2001年9月3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于2006年6月20日刑满释放。近日,化某又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2009年8月7日晚,化某以租用王某的三轮摩托车为名,让王某载其到太康县南涡河南堤附近,对王某进行殴打,并将王某的三轮摩托车一辆、手机一部和200余元现金抢走。经太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轮摩托车价值4450元,手机价值270元。案发后,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化某犯抢劫罪且系累犯,法院遂对其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