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杨某以买车做幌子,到电动车专卖行伺机盗窃待售的电动车,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杨某早就梦想拥有一辆自己的电动车,可囊中羞涩,一直未能如愿,于是便打起了电动车专卖店待售电动车的主意。经过一番准备之后,杨某于2010年1月5日15时许,来到位于太康县城关镇谢安路的某电动车专卖店门口,佯装顾客买车,趁店老板与其他顾客谈生意的机会,将一辆待售的红色信威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并把车放在白庄马某的维修部,后来被失主抓获并报警,经太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650元。案发后,该车已退还失主。鉴于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退赃,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依法对其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