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刘某赔偿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0062.8元。
2009年农历3月,杨某经人介绍给建筑工头刘某打工。2009年农历4月,刘某承建了黄岗行政村苏小庄自然村苏某的民房。在施工过程中,杨某脚下的沿板突然落下,不慎从楼上摔下,后被送到沙庄骨科医院进行诊治。经检查杨某左侧肋骨骨折,右桡骨下端骨折,右足第二趾骨中节指骨等处骨折,杨某住院34天,花医疗费用共10332.8元。在治疗过程中,刘某先期支付了1800元医疗费,后不再负担杨某治疗费用。事后杨某找刘某多次协商赔偿,刘某都借故推诿。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和刘某已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