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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领集体财产不返还 构成不当得利应退回

  发布时间:2010-03-16 08:15:56


     3月10日,太康法院审结原告太康县毛庄镇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龚某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龚某自愿返还原告天康县毛庄镇某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7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龚某系原告太康县毛庄镇某村民委员村民,2008年4月份,太康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太康县毛庄镇某村民委员会土地20亩,用于建设太康县污水处理厂,被告龚某承包的1.5亩土地属于被征地的范围,根据国家的补偿标准,太康县人民政府将土地补偿款发放到毛庄镇某村民委员会,毛庄镇某村民委员会又将该款交给被告龚某等村民代表保管,以后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被征地农户发放。2009年12月补份,待毛庄镇某村民委员会找到被告龚某要求其交出保管的补偿款向被征地农户统一发放时,被告龚某以政府补偿标准低,自己保管的补偿款尚不足以补偿自己为由,拒绝交出,经毛庄镇某村民委员会多次与其交涉未过果,遂将被告龚某起诉到太康法院,要求被告龚某依法退回所领取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款。

     太康法院受理本案后,鉴于本案属于农村土地被征用引起的矛盾,高度重视,多次到该村实地查看走访,到相关部门调取相关材料,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对被告龚某讲法析理,提供国家及省市县的土地补偿方面的文件,使被告龚某对政府的补偿标准有了理解,并针对某村民委员会统一发放补偿款的时机,建议某村民委员会在核实被告龚某被占用土地的面积的基础上,要求被告龚某退出多占的补偿款,最终双方达成上述协议,并已当庭履行。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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