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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法院灵活化解婚约彩礼纠纷

  发布时间:2010-03-15 08:38:17


   “你们即能依法办事,又不脱离农村风俗习惯,合情、合理解决婚约纠纷,俺双方都服气,也都满意,这麻烦事经恁管总算了结了”。2010年3月12日在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老冢法庭,婚约双方当事人连声称赞法官处理方法好。被告李某某同意当庭返还原告部分彩礼,原告张某某则自愿撤回起诉。这起“法理与情理碰撞”的纠纷,在法官们“融合”下,得以圆满解决。

    2008年12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订立婚约,订婚前后,张某某按农村习惯先后给李某某彩礼现金12900元及大量礼物。订婚后,张某某与李某某便一起外出打工一年有余。后两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张某某要求与李某某解除婚约,并要求其返还彩礼,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某遂诉至法院。李某某应诉后,辩称,解除婚约系张某某首先提出,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原告张某某不应再要彩礼,被告亦有权拒绝返还。另原告欺骗被告与其同住,给被告造成损失,原告应赔偿被告青春损失费5万元,不然,就死在原告家。双方各持一词,争执不下。为妥善解决该纠纷,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又提出要尊重农村风俗习惯,通过做大量调解工作,使双方当事人提高了认识 ,在法庭上被告同意部分返还彩礼,原告则表示愿意撤回起诉。双方对处理结果均表示非常满意。这是该庭自2010年1月以来,调解解决的第9起婚约彩礼纠纷案件。

    当前,农村因解除婚约所引发的返还礼金纠纷不断增多,由于法律规定和习俗观念相互矛盾,这类纠纷解决难度大,且极易激化。为妥善化解这类纷争,该庭法官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并不“机械审判”,在既尊重风俗习惯,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则下,视案件具体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返还彩礼数额。同时,多做解释工作,提出依风俗习惯合情、合理解决纠纷的重要性,以及凡事都要依法行事的必要性,进而使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这种处理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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