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一歌厅歌女赵某在陪唱之余起贪念,专意趁客户大意之时实施盗窃,最终落了个身陷囹圄的下场。近日,太康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赵某盗窃一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15日凌晨,20岁的被告人赵某在太康县一歌厅内,将在此唱歌的王某某身上携带的3600元现金盗走,后查获,赃款退还失主。2009年8月16日5时许,被告人赵某陪一男子到太康县一宾馆内过夜,黎明五时许,赵某离开宾馆时,看到208房间房门未锁,便推门进屋将醉酒后在此住宿的郭某某裤子口袋里的3700元现金盗走,早上郭某某发现被盗,于是报警,警方根据宾馆监控视频发现是赵某所为,就将其抓获,在铁证面前。赵某供认不讳,并交代了第一起犯罪事实。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