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美满的婚姻本应建立在男女双方良好的感情基础之上,太康县城郊乡的郑某却以婚姻为借口,向男方彭某蛳子大张口,索取彩礼3万余元,近日,太康法院一审审结彭某诉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郑某婚前个人财产归郑某所有。三,郑某返还彭某彩礼2.6万元。
彭某与郑某200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2月,双方商量结婚事宜,郑某自恃容貌较好,向彭某提出不拿三万元彩礼结婚免谈,无奈,彭某东拼西凑3万元彩礼交给郑某,2009年1月16日,双方举行婚礼,并办理了结婚登记,2月10日,郑某回娘家走亲戚不回后至今未在彭某家中生活。音信全无,目前彭谋生活困难。2009年9月,彭某向太康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太康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长期离家不回,原告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由于郑某婚前索要彭某大额彩礼,造成彭某目前生活困难,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太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