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某的妻子代昏迷不醒的岳某收到由法院先予执行的救命款。
事发去年的8月30日,岳某在311国道太康县路段遭遇一场车祸受重伤。岳某受伤后,当即被送到医院治疗,但由于其颅脑受到损伤,在用去了近20万元的医药费后仍昏迷不醒,现处于植物人状态。
岳某家人为了抢救岳某,已花光了家里的所有积蓄和借遍了亲属朋友。无奈之下,岳某家人代岳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郭某、开封汽运总公司、开封汽运五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鼓楼支公司赔偿损失。
太康县法院领导对原告的情况十分重视,要求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要尽可能依法及时、切实地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岳某经常性的肺部感染,如果没有及时的治疗会有性命之虞,因此原告家人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的要求,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鼓楼支公司在肇事大客车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先予支付部分款项已就岳某医疗费急用。原告提出申请后,法院及时作出裁定书,裁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鼓楼支公司先予支付5万元作岳某的医疗费,并立即派出干警到开封将裁定书送达给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鼓楼支公司不服裁定申请复议,法院驳回被告复议后数次前往开封,对其进行法律教育,使其明确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经过法院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鼓楼支公司终于在近日将5万元汇到法院指定的帐户,太康法院的工作人员即刻前往岳某家中将先予执行款项送到岳某家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