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凭你们法官这么热心、这么负责,为了让我们远道的当事人少跑冤枉路,加班加点的工作,晚上10点多了还在忙,我很受感动。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要理赔交通事故纠纷,必须凭法院的判决书,但今天我破例接受法院调解,同意以调解形式解决原告侯康庆诉被告史中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交通事故理赔案”。说这句话的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委托律师曹静杰。这是河南省太康县法院近期唯一一起以调解方式结案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保险理赔案。
被告史中华所有的一辆帕萨特轿车,于2008年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08年4月6日,被告史中华驾驶投保轿车途径太康县老冢镇时,与该镇村民候康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候康庆右股骨骨折、左胫腓骨折、头部外伤。原告候康庆于2008年11月16日第一次起诉至太康县法院,要求被告史中华赔偿各项费用56450元,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经多次调解,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却以其内部有规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必须凭法院的判决书才能理赔为由,不同意调解。由于无法调解,太康县法院只好以判决形式了结此案。2008年11月16日,原告做取钢板手术后,再次向太康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史中华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6000元,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次诉讼,被告保险公司代理律师仍强调以判决形式解决此案,对保险公司代理人律师的执着,该院法官对原告支出费用凭证的进行了认真复核和计算,从上午一直忙到晚上10点多,法官的工作热情和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深深地打动了原、被告和保险公司代理律师。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当众表示,愿意破例接受法院调解。通过法官进一步的调解,原告也作出让步,在互谅互让的情况下,被告保险公司自愿以协议形式赔付原告各项费用12000元。调解后,原、被告当即签收了调解书。一起非以判决形式结案的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案,在法官们积极努力下,得以调解结案。